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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考核条例

 

学校办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教职文件的规定我校制定了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相关条例:

1、根据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所编定的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制定教学实施计划和课程设置。

2、每学期学校组织期中、期末两次大型考试,按计划开设的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

3、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4、学生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但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某些课程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调整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的比例。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平时成绩为主。

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其成绩要分别注明“旷考”、“舞弊”字样。

6、学生缺某门课程教学时数或实验次数达三分之一以上时,或缺某门课程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时,以及某门课程的实验考核合格后,可给予补考。

学生缺某种单独考核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达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利参加该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待补作后,可给予补考。

7、学生操行评定,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中专学生礼仪常规》为主要依据,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用写实的办法写出评语。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8、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补考在下一个学期的开学前进行,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进行。第二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在毕业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的学生,可在结业后半年至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9、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半年至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作。毕业实习的补作可用本人参加工作后撰写的与原专业相同的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或其他实践成绩代替,经工作单位审核,学校评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设计的补作,由学校命题和评定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来源:www.ycswyy.cn] [2012-6-5]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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