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应认真组织各教学环节,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二条 新开课教师必须先通过教务科和学科组组织的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讲课任务。有讲课资格的新开课教师,一学期中至少要听10次教学经验丰富教师的课。
第三条 任课教师在授课前应注意做到
1、明确所授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及与其它先行课、后续课的关系。
2、掌握所授课程的教学要求。
3、了解授课班学生基本情况(先修课学习情况,班风,优秀生和学习困难、成绩差的学生等)。
4、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编写讲稿(或教案),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教具、挂图、录音、录像带等)。课程结束后,教师应将讲稿装订成册,封面写明使用的专业、班级。学校需调用典型、优秀讲稿进行展览或归档时,教师应予支持。
第四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在接到教务科安排的教学任务后,应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认真填写学期课时授课计划书,并经学科组组长审阅签字后,将本学期的全部课时授课计划报教务科审核、备案。学期课时授课计划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并作为教学管理部门检查教师教学进度和计算教师工作量的主要依据。 |